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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注销)
创建时间: 2017-07-28
 

区域:

广州市

主管部门:

市城管委

受理机构: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 承诺期限
(工作日) 20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跨区经营燃气的企业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

二、办理条件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

三、所需材料

1 .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

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原件;若遗失不能提供原件,需有在广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复印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 . 受理。到政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及标准
2 .
审查。书面审查
3 .
决定。申请人自行领取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 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 .
窗口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如材料符合,转至市城管委业务部门。
3 .
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资料齐全则受理并审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
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20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城管委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

联系电话: 020-38920323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华成路口。
地铁:地铁3号线、地铁5号线珠江新城站。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

十一、办理依据

1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2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第十五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市城管委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