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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办事指南
创建时间: 2011-05-06
 

事项编码:gz2611003

服务对象:

·                                 个人 企业

办事依据: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办事条件:

1、申请人(申请主体)为场地业主或场地使用人;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广告设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规范等有关要求。

 

所需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珠江新城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联系方式:

3892032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12:00,13:00-17:00   周      五 9:00-12:00,13:00-15:00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备注: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城管委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