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市
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
意见的公告
经市政府同意,市城管委于2013年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穗城管委〔2013〕496号)。目前,该办法已到期,为落实《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继续做好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工作,拟将该办法有效期延长至五年。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开启公众意见征求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10月8日——10月17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地址:越秀区东华东路菜园东1号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处。
邮编:510080
传真:37612798
电子邮箱:gzyncyw2011@163.com
欢迎对本《办法》提出宝贵意见,您的任何意见将备受关注。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末端处置场地信息的IC卡读卡电子设备。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及循环利用项目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进行监管。
第五条 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安装电子设备并实行电子身份绑定,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信息,并杜绝无使用联单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 综合利用厂、水运中转码头(临时装卸点)以及消纳能力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查询端口,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端口查询和获取数据。
第九条 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运输联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