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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取缔无证行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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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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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1〕37号 2001年7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为加大打击无证行医的力度,依法净化医疗市场,本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取缔无证行医的行政执法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市辖区范围内,由越秀区卫生局、东山区卫生局、荔湾区卫生局、海珠区卫生局、天河区卫生局、白云区卫生局、芳村区卫生局、黄埔区卫生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卫生局分别委托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取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番禺区、花都区待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范围之后再实施上述委托执法事项。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取缔。 三、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和取缔,委托机关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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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州市城管局 责任编辑:广州城管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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