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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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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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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函〔1997〕186号 1997年12月24日国务院法制局制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关于在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粤办函〔1997〕589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现有行政机关中调整组建或者确定,不得借机增设行政机关或者增加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应当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执法人员优先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录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其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五、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请你们按照本复函的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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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州城管局 责任编辑:广州城管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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