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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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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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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gz2611001
服务对象: |
· 企业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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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拆迁或改造环卫设施的; (三)按照环卫设施“先建后拆”原则,应提供原地或异地复建环卫设施的具体方案和复建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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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立案申请表 1份(原件)
2、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 1份(原件)
4、区城管局对申请事项意见; 1份(原件)
5、拟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补偿协议; 1份(复印件)
6、临时公厕设计方案(或移动公厕)并征求区城市管理局意见; 1份(原件)
7、规划局关于报建地块的控规批复和附图;1份(复印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份(复印件)
9、公厕复建方案的设计大样图; 1份(原件)
10、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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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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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珠江新城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
联系方式: |
38920323 |
受理时间: |
至一周四 9:00-12:00,13:00-17:00 周 五 9:00-12:00,13:00-15:00 |
办理期限: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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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我是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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