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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
创建时间: 2017-02-15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首次办理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首次办理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5、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6、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9、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14、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15、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16、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

17、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 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18、跨区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经营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供应设施的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网址:http://www.gzonline.gov.cn

服务监督电话:020-38920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09001200    13001700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燃气设施名称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燃气设施名称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网址:http://www.gzonline.gov.cn

服务监督电话:020-38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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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负责人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负责人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任命书,任职资格文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网址:http://www.gzonline.gov.cn

服务监督电话:020-38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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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新增燃气设施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新增燃气设施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储配站(接收站、储存站、加气站)情况登记表或瓶装燃气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新增燃气设施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新增燃气设施管理人员任命书;

7、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9、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1、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运行、维护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2、新增燃气设施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14、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

15、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 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16、提供跨区经营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供应设施的证明材料。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网址:http://www.gzonline.gov.cn

服务监督电话:020-389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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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延续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变更—延续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7、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

8、其他首次办理所列申请资料事项发生变化的资料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在该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备注

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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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补发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补发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在广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备注

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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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注销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注销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

申报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2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原件;若遗失不能提供原件,需有在广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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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09001200    13001700

                    09001200    13001500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停业歇业

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跨区的市级经营)—停业歇业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

申报材料

1、停业歇业书面申请;

2、保障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审批权限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备注

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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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电话:020-38920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09001200    13001700

                    09001200    13001500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市城管委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