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 |
广州市 |
主管部门: |
市城管委 |
受理机构: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1 承诺期限
(工作日) 20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符合跨区经营的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首次办理)申请条件的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复印件)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4 . 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原件正本(收取),电子件,复印件)
5 . 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6 . 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7 . 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8 .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9 . 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0 . 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1 .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2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3 . 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4 . 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5 . 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6 .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17 . 跨区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经营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供应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正本(核验),电子件,复印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1 . 受理。到* *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及标准。
2 . 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3 . 决定。申请人自行领取
五、网上办理流程
1 . 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 . 窗口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如材料符合,转至市城管委业务部门。
3 . 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资料齐全则受理并审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 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城管委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联系电话: 020-38920323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华成路口。
地铁:地铁3号线、地铁5号线珠江新城站。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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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依据
1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2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十二、备注
跨区域经营的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不跨区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